日期:2026-06-24 07:55:00
凌晨,男子“全副武装”潜入某银行支行存取款一体机房间,点燃提前准备的瓦斯罐引爆ATM机,企图盗取ATM机内现金。归案后,他矢口否认参与作案,反称真凶另有其人,是自己的“好哥们”。可这位“好哥们”姓甚名谁、家住何处、如何联系?他却始终支支吾吾、一问三不知。近日,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破坏性手段炸毁银行ATM机欲拿取存储现金的盗窃案。
瓦斯罐“爆破”ATM机
2025年1月的一天凌晨,被告人黄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瓦斯罐、打火机等工具,潜入上海市闵行区某街道的一家银行网点。他将自己的银行卡插入ATM机,正常输入密码并点击“存款”按钮,待出钞口自动打开后,迅速将瓦斯罐塞入其中,随后用打火机点燃,随即退到门外等候观望。
瓦斯罐燃烧爆炸后,ATM机出钞口区域被破坏。黄某某立刻凑上前,伸手使劲拉拽,试图强行取出机内存放的现金,但ATM机内部结构并未完全损毁,现金被牢牢卡住。眼见无法得手,他只得放弃并逃离现场。
经该银行清点,事发时该ATM机内共有现金人民币34.09万元。经价格认定,被毁坏的ATM机物损价值人民币15927元。
被抓后甩锅给“朋友”
案发当日,黄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。到案后,其拒不供认犯罪事实,声称进入自助银行的是其“朋友”。
庭审中,公诉人讯问黄某某为何其手机上有相关搜索购买电锯、切割片、瓦斯罐的记录,以及为何案发现场的黄色外套出现在其住所,黄某某当庭辩称瓦斯罐等是“朋友”要求其代为购买,外套是他借给“朋友”穿的。
法官当庭追问该“朋友”的姓名、住址、联系方式,黄某某却支支吾吾,最终表示“已经和这名‘朋友’分道扬镳,什么信息都不知道”。
34万元按“意图数额”认定
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虽然其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,系犯罪未遂,但未遂不影响定罪,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。
关于犯罪数额,法院明确,盗窃罪数额认定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窃取的对象价值为准。黄某某针对的是ATM机内全部现金,经清点为34.09万元,故应以此作为量刑依据。
同时,本案中爆炸规模较小,仅造成设备局部损坏,未危及周边公共安全,故不以爆炸罪予以定性;但破坏ATM机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鉴于其是以破坏财物为手段实施盗窃的行为,根据“择一重罪”进行处罚的原则,最终以盗窃罪定罪量刑,并对其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情节从重处罚。
最终,闵行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,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黄某某不服上诉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:本案中,黄某某自以为编造一个“查无此人”的朋友就能蒙混过关,殊不知,网购记录、搜索历史、监控画面、现场物证……这些零散信息在司法证据体系中相互印证,形成了完整且不可篡改的证据链,最终全部成为其定罪的铁证。在当下大数据和智能侦查手段高度普及的背景下,任何心存侥幸的谎言都将无所遁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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